Regulations Governing Immunization Procedure, Review of Children’s Immunization Record, and Catch-up Immunization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疾管字第 0910064 458 號令、內政部臺內童字第 0910002264 號令、教育部臺(九一)體 字第 91168668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 0930000316 號 令、內政部台內童字第 0930093811 號令、教育部台體字第 093006181 2B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 0970000246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條;除第 2 條條文自九十七年十一月一日 施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兒童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種辦法;新名稱:預防接種作業 與兒童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行接種辦法) 4.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六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 1000101169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 101010012 5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並自一百零一年 三月一日施行 6.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 1050101608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7.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 1120100356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之附表 8.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 11401006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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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衛生單位護理人員施行預防接種作業,應接受之訓練課程如下:
一、疫苗學、接種實務、急救等至少六小時基礎教育訓練。
二、每二年定期接受至少四小時之前款進階教育訓練。
三、基礎及進階教育訓練,須取得學習時數證明文件。
衛生單位護理人員施行預防接種作業範圍,包括執行接種前之健康與適當性評估、疫苗取用、接種準備與疫苗之核對、確認接種對象與進行疫苗接種及衛教等程序。
衛生單位護理人員執行預防接種場所如下:
一、衛生主管機關及所屬衛生所(室)、各級學校。
二、經立案之護理之家、老人照護及安養機構。
三、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場所。
護理人員執行預防接種,應確實遵循必要之評估流程,並依規定辦理通報及核發紀錄。
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幼兒園、托嬰中心學童及嬰幼兒應完成之疫苗接種項目及時程,如附表。
1國小、幼兒園、托嬰中心新生及嬰幼兒於入學、托育時,其法定代理人應提出符合前條時程及項目之預防接種紀錄供查。
2國小、幼兒園、托嬰中心對於未按期接受預防接種之新生及嬰幼兒,應造冊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協助完成補行接種,並視需要連繫當地教育或社政主管機關配合辦理。
前條第二項通知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書面通知法定代理人檢查結果及補種事項。
二、學童有其他醫療特殊理由未能完成預防接種者,應連繫或轉介至當地醫療機構做進一步檢查,以決定是否補種。
三、協助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辦理補(接)種事宜及追蹤學童完成接種。
四、配合當地衛生主管機關登錄,並提供學生就學期間進行各項疫苗接種之電子資料檔。
預防接種紀錄檢查,由國小、幼兒園及托嬰中心為之;補行接種相關事宜,由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