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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teria of Unsafe Sexual Behavior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 0960001319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二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 1100100972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指未經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且經醫學評估有重大傳染風險造成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性行為。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