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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e Standards for Biological Products, 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 098000031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自一百零二年七 月二十三日起變更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第 2 條所列屬主管 機關掌理事項,改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衛生福利部部授疾字第 102010393 3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第 2、5 條條文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除第 4 條附表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生物製劑收費標準;新名稱:衛生 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生物製劑收費標準)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衛生福利部部授疾字第 1050101155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5 條;並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 108010044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及第 4 條附表;並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