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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衛生署(74)衛署保字第 52238 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衛生署(88)衛署保字第 8806755 9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5 條條文 (原名稱:省(市)政府衛生處(局)優生保健委員會設置辦法;新名 稱:直轄市政府衛生局優生保健委員會設置辦法)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行政院衛生署(89)衛署保字第 8900226 3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辦法依優生保健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直轄市 (以下簡稱市) 政府為推行優生保健,指導人民人工流產與結紮手
2術,得在市政府衛生局內設優生保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任務為協助市政府衛生局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醫師指定之初審事項。
二、關於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情事認定之解釋及糾紛之調處事項。
三、關於優生保健服務、教育宣導之策劃、督導、推行及評估事項。
四、關於衛生工作人員優生保健訓練之策劃、督導、推行及評估事項。
五、關於優生保健研究調查或實驗計畫之辦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優生保健之推行事項。
1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政府衛生局局長兼任。委員七人至九人,由市
2政府衛生局局長就具有優生保健相關學術或工作經驗之學者、專家及市政
3府衛生局內優生保健業務人員聘 (派) 兼之。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4(派) 之。
1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物。置幹事一人至三人辦
2理所任事務,均由主任委員就市政府衛生局現職人員調兼之。
1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
2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委員推選一人為主席。
1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議案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2意行之,出席委員之同意與不同意意見人數相等時,取決於主席。
1本會委員、總幹事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委員得依規定支給車馬費或研究
2費。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