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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衛生署(74)衛署保字第 52132 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行政院衛生署(89)衛署保字第 8900226 3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辦法依優生保健法第三條第二規定訂定之。
1縣 (市) 政府為推行優生保健,指導人民人工流產與結紮手術,得在縣 (
2市) 政府衛生局內設優生保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任務為協助縣 (市) 政府衛生局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醫師指定之初審事項。
二、關於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糾紛之調處事項。
三、關於優生保健服務、教育宣導之推行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基層衛生工作人員優生保健訓練之推行事項。
五、其他有關優生保健之推行事項。
1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 (市) 政府衛生局局長兼任。委員五人至九人
2,由衛生局局長就具有優生保健相關學術或工作經驗之學者專家及縣市政
3府衛生局內優生保健業務人員聘 (派) 兼之。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4(派) 。
1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置幹事一人至三人,
2辦理所任事務,均由主任委員就縣 (市) 政府衛生局現職人員調兼。
1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
2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委員推選一人為主席。
1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議案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2意行之,出席委員之同意與不同意意見人數相等時,取決於主席。
1本會委員、總幹事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委員得依規定支給車馬費或研究
2費。
本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