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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Requesting Data from the Insurer of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企字第 096005475 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四日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企字第 098009256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4 條;除第 1 條及第 2 條自九十九年一 月一日生效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中央健康保險局對外提供資料收費標準;新名稱:行政院衛 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對外提供資料收費標準)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企字第 0990080248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企字第 1000077725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對外提供資料收費標準;新名 稱: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對外提供資料收費標準) 5.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企字 第 1110681518A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6.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十五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企字第 1150680770A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保險人提供下列格式之個人資料,其收費如下:
一、簡易格式:每人次收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費用格式:每人次收費新臺幣六百元。
三、醫令格式:每人次收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2前項收費總額,每人次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上限。
保險人提供前條以外格式之個人資料,其費用之計算,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作業人員費(含程式設計、機器操作及行政費用):按實際投入人力,每人日新臺幣七千四百元;不足一人日者,以新臺幣三千七百元計收。
二、設備使用費:
(一)作業主機:每小時新臺幣一千三百元。
(二)倉儲主機:每小時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