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ndard of Filing Fees for The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ertificate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承字第 097000018 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承字第 0980078255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第三款及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保險對象向保險人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以下稱健保 IC 卡)之收費數額,每張新臺幣二百元。但保險對象申請首張健保IC卡,或申請換發之健保IC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費用:
一、非人為造成卡體與晶片之彎折、刮壓裂痕、凹凸變形以及晶片脫落、變色或磨損,致無法使用者。
二、保險對象基本資料印製錯誤者。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