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五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醫字第 103003250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醫 字第 1140666614 號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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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第三款及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安全模組卡遺失補發。
二、安全模組卡毀損換發。
安全模組卡每份新臺幣五百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