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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 0970004399A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九十八年一月十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八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 1000005616A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第 2 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 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 1060200576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1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為管理機關。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之收入。
二、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受贈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癌症防治相關支出。
二、辦理罕見疾病等醫療及相關支出。
三、辦理戒菸服務、菸品成分監測、菸害相關防制宣導教育、稽查取締、人員培訓、研究調查、國際交流及與菸害相關性疾病防治等菸害防制有關支出。
四、辦理社區健康、衛生教育、婦幼衛生、生育保健、兒童青少年、中老年保健及國際交流等衛生保健相關支出。
五、補助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之工作支出。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