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warding of the “Professional Medal for Agriculture” by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1.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7)農人字第 713 1057A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 0910153659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 097008004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 104011327 6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 105024486 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 日起變更為農業部;第 3 條及附表一、第 4 條、第 5 條第 3 項 附表二、第 6 條附表三、第 7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之權責事項,改由「農業部」管轄 6.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農業部農人字第 1130200258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第 3、4、7 條條文及第 5 條條文之附表二、第 6 條 條文之附表三 (原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新名稱:農業部專業 獎章頒給辦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辦法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具體事蹟者,頒給農業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從事農業之政策規劃與推動、教育、推廣或經營,有重大創新,效益卓著。
二、從事農業之試驗、研究有重大發現、發明或著作,對農業改良,裨益重大。
三、對農業重大危急事故,應變得宜,處理及時或冒險搶救,保全農民、公眾、機關或團體重大利益。
四、辦理涉外農業工作,增進國家重大權益、享譽國際或敦睦邦交。
五、其他對農業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1本獎章除由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主動頒給外,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之請頒,應由其服務機關(構)、單位主管或上一級機關(構)首長推薦;非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或外國人,應由與請頒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構)或團體推薦。
2前項推薦,應填具請頒農業專業獎章推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報請本部辦理。推薦表格式如附表一。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部審查通過後頒給之。
1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以上獎章。
2本獎章頒給外國人時,得不受頒給等次之限制。
3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二。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但頒給外國人者,得視實際需要另定之。
1本獎章之頒給,應以公開儀式為之。
2受獎人死亡者,得於身故後一年內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或本部指定之人員代表領受。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