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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農茶改 秘字第 102340231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農茶改頂 字第 1093409415 號令刪除發布第 2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本標準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自一百十 二年八月一日起變更為農業部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第 12 條、第 13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之權責事項,改由「農業部 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農業部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農茶改 服字第 1123412015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條;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受託辦理茶葉品質檢驗及鑑識 收費標準;新名稱:農業部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受託辦理茶葉品質檢驗 及鑑識收費標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檢驗茶葉兒茶素及咖啡因含量,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五千五百元。
檢驗茶葉含水量,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三百五十元。
檢驗茶葉可溶分,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六百元。
辦理茶葉感官鑑識,每樣品鑑識費用新臺幣三千元。
本標準未明列之收費事項,由本場與委託人另行約定。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