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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輔字第 89005 032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092005026 7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本辦法所稱農業推廣,係指農業推廣機構整合農業推廣資源,應用資訊傳
2播、人力資源發展或行政服務等方式,提供農業推廣對象終身教育機會及
3促進農、林、漁、牧產銷業務與農村社區發展之計畫活動。
1本辦法所稱農業推廣機構,係指辦理農業推廣之行政機關及農業試驗改良
2研究機關。
1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據農業科技傳播、農業經營及農村社區發展需要,訂定
2農業推廣實施方案並輔導監督。
1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人口及農業資源分佈情形,責由農業試驗改良研究機關
2運用各種現代化傳播方式,建立區域性科技傳播及諮詢服務體系。
1中央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辦理專業農業經營者之培育及訓練,並推
2動推廣人員養成及在職教育工作。
1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依據地方農業產業特性、農業發展潛力、農
2業人口、耕地面積及中央主管機關所訂之農業推廣實施方案,研訂農業推
3廣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
1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辦理農業推廣工作,並應召開
2轄區內農業推廣聯繫會報。
1主管機關應加強農業推廣工作並充實推廣設施;執行農業推廣計畫時,其
2推廣對象應包含一般農民、農村婦女、農村青少年、專業農業經營者、產
3銷班及消費者。
4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協調農業、社會及教育單位,規劃辦理轄區
5內之農村居民生活改善、農村青少年推廣教育及農村社區發展工作。
1為配合農業推廣政策和社會發展需要,主管機關得委託學校、農民團體、
2企業組織及農業推廣有關之財團或社團法人研提農業推廣計畫,辦理農業
3推廣工作,主管機關得予以補助。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