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64)台忠授三字第 0768 號令核 定 2.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行政院令修正發布全文 16 條 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七日行政院(87)台孝授三字第 07477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14 條 4.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行政院(90)台孝授三字第 05715 號令發布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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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2。
1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輸入之稻穀、稻米及公告之米食製品,其在國內銷售之加價收入;或
2公開標售上開糧食之進口權利盈餘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收購或輸入稻穀、稻米。
二、收購或輸入經行政院核定之其他糧食。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1本基金設糧食平準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
2由農委會派員兼任之;委員六人,由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主計處、財政
3部、經濟部、農委會及臺灣省政府各派一人兼任。
4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5並得邀請有關機關 (單位) 派員列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
6指派委員一人代理。
1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農委會派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
2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農委會派員兼任之。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1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入
2其他公營銀行,或購買政府債券。
1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2審計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