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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二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實業部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四十五年一月十日經濟部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七十年十月十三日經濟部(70)經農字第 73100 號令修正發 布 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糧字第 88163 069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辦法依蠶種製造條例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蠶種冷藏之類別如左:
一、獨立冷庫或冰庫,以冷藏蠶種為專業者。
二、獨立冷庫或冰庫於一部分或一時期冷藏蠶種者。
三、附設於蠶種製造場之冷庫或冰庫。
1供給儲藏蠶種之冷庫或冰庫,應報經所在地商品檢驗局,轉請經濟部核發
2蠶種冷藏許可證,其未設商品檢驗局地方,應報經所在地省市主管官署轉
3請經濟部核發。
4前項許可證之發給,以中華民國人為限。
申請核發蠶種冷藏許可證申請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並附繳證費五元。
一、冷庫或冰庫。
二、獨立或附設。
三、經理人及管理人姓名履歷。
四、容積。
五、儲種數額。
六、浸酸設備。
1冷藏庫之管理,須依左列之規定:
一、第二條第一、二兩款之冷庫冰庫,除管理人應具有冷氣工程知識及經
2驗外,並須另聘或特約蠶種條例第四條規定資格之人員共同管理。
二、第二條第三款之冷庫冰庫,除蠶種製造場固有主任技術員外,並須另
3聘或特約具有冷氣工程知識及經驗人員共同管理。
經營冷庫冰庫者,所藏蠶種以領有許可證蠶種製造場之蠶種為限。
1經營冷庫冰庫者,應於每年二月七日以前,將所藏蠶種數目及場名,報經
2所在地省市主管官署,轉請經濟部查核。
違反第七條之規定,經一次警告仍不遵辦者,得停止其業務。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