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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五十年四月二十二日經濟部(50)台農字第 05644 號令訂定 發布 2.中華民國五十一年九月十九日經濟部(51)台農字第 1457 號令修正發 布 3.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十一月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4)農糧字第 6943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9 條 4.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月二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7)農糧字第 70203 60A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 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農糧字第 880 203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 0961052441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臺灣地區學術性農林作物種子與種苗之輸出,依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1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其業務得指
2定本會農業試驗所或本會林業試驗所執行之。
1蘆筍、甘蔗、茶之種子與種苗、食用菌種、尚未定名為品種之育種材料之
2農作物品系及命名推廣未達五年之果樹新品種,以不輸出為原則。但經主
3管機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1准予輸出之作物種子及牧草種苗,以每品種量在一公斤以內或種苗、種薯
2量在十株 (枚) 以內者為限,凡超過上述數量概視為商業性輸出,應依照
3一般商品輸出申請規定辦理。
4前項准予輸出之種子、種苗,其輸出對國內農業有造成損害之虞時,由主
5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協商後,限制或禁止其出口。
1學術性農林作物種子、種苗輸出,應由學術機關提出申請,或由本會農 (
2林) 業試驗所逕行辦理。
3前項申請應檢同種子、種苗及輸出文件等向執行機關提出,由該機關洽辦
4檢驗、出口及寄運手續。但經核准與國外學術機構合作者,得自行辦理檢
5驗、出口及寄運手續,並副知執行機關。
種子及種苗之出口檢驗,應依有關檢疫法規規定辦理。
1執行機關應編訂「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可供國際間學術性交換之優良農林作
2物品種清單」,報主管機關核備,修訂時亦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