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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 0950042053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2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 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糧食管理法第五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1為維護國家糧食安全,穩定糧食供應,主管機關應於國內適當場所儲備不低於三個月稻米消費量之安全存量。
2前項稻米月消費量,依前一年國內稻米總消費量除以十二個月計算之。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