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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 096112071 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 1031093 168A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4 條;並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施行 (原名稱:糧商登記證規費收費標準;新名稱:糧商登記規費收費標準 )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2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 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糧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於申請辦理糧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或申請核發糧商登記事項證明文件之糧商,每件徵收業務規費為新臺幣三百元整。但因行政區域調整辦理門牌號碼變更者,免徵收之。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每三年應辦理定期檢討一次。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