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種經 字第 103351211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 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本標準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自一 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變更為農業部種苗改良繁殖場;第 4 條第 2 項 、第 5 條第 2 項、第 6 條、第 7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種苗改良繁殖場」之權責事項,改由「農業部種苗改良繁殖場」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十三日農業部種苗改良繁殖場種研字第 11363 13756A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申請國際種子檢查協會(種子檢驗證)室內檢查之收費,每樣品新臺幣三千元。
2前項檢查收費包含水分測定、潔淨度分析、其他種子檢定及發芽試驗,惟不包含取樣費用。
1申請一般種子室內檢查之收費,每樣品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2前項檢查收費包含水分測定、潔淨度分析、其他種子檢定及發芽試驗,惟不包含取樣費用。
1辦理取樣之收費基準如下:
一、申請國際種子檢查協會種子檢驗證,取樣樣品五件以下者,每次取樣費用為新臺幣一千三百元;超過五件者,每增加五件以內加收新臺幣一千三百元。
二、申請一般種子室內檢查,取樣樣品十五件以下者,每次取樣費用為新臺幣一千三百元;超過十五件者,每增加十五件以內加收新臺幣一千三百元。
2取樣人員所需交通費、雜費及住宿費,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以下簡稱本場)參照中央機關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基準收取之。
1辦理田間檢查之收費基準如下:
一、申請原原種(圃)田間檢查,面積三公頃以下者,每次田間檢查費用為新臺幣一千一百元;超過三公頃者,每增加三公頃以內加收新臺幣一千一百元。
二、申請原種(圃)田間檢查,面積五公頃以下者,每次田間檢查費用為新臺幣一千一百元;超過五公頃者,每增加五公頃以內加收新臺幣一千一百元。
三、申請採種(圃)田間檢查,面積十五公頃以下者,每次田間檢查費用為新臺幣一千一百元;超過十五公頃者,每增加十五公頃以內加收新臺幣一千一百元。
2田間檢查人員所需交通費、雜費及住宿費,由本場參照中央機關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基準收取之。
申請進行種子室內檢查、田間檢查時,須先與本場聯繫並填寫「種子檢查申請表」或「田間檢查申請表」,於完成相關費用繳納之程序後,始得進行。
本收費標準未明列之收費事項,由本場與委託人另行約定。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