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種服字 第 105351801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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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拖鞋蘭人工培植場證明書及證明文件收費基準如下:
一、拖鞋蘭人工培植場證明書: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二、人工培植拖鞋蘭證明文件: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