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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 0940003194A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 0950006310A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 條條文 (原名稱:林務發展暨造林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新名稱:林務發 展及造林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2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 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主管機關。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經營森林遊樂及森林鐵路之收入。
二、水權費提撥之收入。
三、山坡地開發利用者繳交之回饋金收入。
四、違反森林法之罰鍰收入。
五、水資源開發計畫工程費提撥之收入。
六、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七、受贈收入。
八、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九、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經營森林遊樂及森林鐵路之支出。
二、造林貸款。
三、辦理私人或團體造林之育苗、種植、撫育管理所需之獎勵與補助及有關支出。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辦理之。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以累積賸餘處理。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