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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098172038 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3 條序文、第 3 款、第 5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 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三十日農業部農林業字第 1142420051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森林火災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新名稱:森林火災潛勢資 料公開辦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森林火災潛勢資料,指依森林區域內之氣象、地形、植被、災害紀錄及其他相關基本資料,分析模擬區域內各處災害潛勢,劃分成不同等級之預警資料。
前條基本資料由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洽請下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或更新:
一、氣象:交通部。
二、地形:內政部。
三、災害紀錄及其他相關基本資料:各中央有關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依本辦法公開之森林火災潛勢資料種類如下:
一、森林區域燃料型。
二、森林火災頻度。
三、森林火災潛勢區域圖資。
1本部接獲第三條基本資料後,應予彙整分析,必要時應實地調查分析或專案委託研究,並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建置森林火災潛勢資料庫,適時更新並依法公開。
2森林火災潛勢資料公開後,本部視森林火災實際發生情形及影響程度,依前項規定審查後,進行資料庫之維護或更新。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