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1.中華民國六十年五月十三日經濟部(60)經農字第 19015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8 條
2.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五月二日經濟部(63)經農字第 11125 號令修正發
布
3.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經濟部(63)經農字第 30596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5、7、8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七月十六日經濟部(64)經農字第 16102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 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經濟部(66)經農字第 10289 號令修
正發布
6.中華民國七十年七月十五日經濟部(70)經農字第 28789 號令修正發
布第 3、4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5)農漁字第 375
2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2 條
8.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七日行政院(87)台孝授三字第 07469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14 條及名稱
(原名稱:臺灣地區漁業發展基金設置徵收及管理運用辦法;新名稱:
漁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9.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 0930007297B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0.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 0950006310A
號令修正發布第 4、5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二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 1000002828A 號
令修正發布第 4、6、10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
公告第 2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
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主管機關。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獎勵水產校院畢業生上漁船服務所需之補助。
二、辦理漁業通訊改進及業務推展之補助。
三、辦理水產技術研發與服務推廣之補助及費用。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辦理之。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