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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84)院台財字第 06831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4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行政院令修正部份附表 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 0930021768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編號八○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2 條第 2 項、第 3 條第 2 項所列屬「中央漁業主管機關」 之權責事項原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管轄,自一百十二年八月 一日起改由「農業部漁業署」管轄;第 3 條第 1 項所列屬「漁業試 驗研究機關」之權責事項原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管轄, 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管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漁業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進口漁業生產所必需之漁船、漁具及漁業資材,為國內尚未生產或生產不足者,免徵關稅;其免稅項目及標準如附表。
2進口前項貨物申請免徵關稅者,應檢附中央漁業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1漁業試驗研究機關進口試驗研究所必需之用品,免徵關稅。
2進口前項用品申請免徵關稅者,應檢附中央漁業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