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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農漁字第 88675 404 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 4 點;並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813 29326A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一、漁業人依據漁業法第八條規定申請建造或改造漁船,其安裝主機之馬力不得超過左表所列標準,否則不予核准。
1漁船噸級別 主機最大馬力數
2二十噸以上未滿五十噸 馬力數=噸數×16+140
3五十噸以上未滿一百噸 馬力數=噸數×10+440
4一百噸以上未滿二百噸 馬力數=噸數×8.5+600
5二百噸以上未滿五百噸 馬力數=噸數×3+1700
6五百噸以上未滿一千噸 馬力數=噸數×2+2200
7一千噸以上 馬力數=噸數×1 +3200
二、漁業巡護船、漁業試驗船、漁業訓練船及專營娛樂漁業漁船安裝主機之馬力不受限制。
三、高雄市政府及福建省政府得依主管權責訂定所轄二十噸以上未滿一百噸漁船安裝主機最大馬力限制標準,未訂定則應依本公告標準審核。另二十噸以下漁船由直轄市暨各縣市政府依主管權責逕行訂定。
四、本會八十四年四月十二日八十四農漁字第四○四○二九八A號公告,自本公告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