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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ions on the Reporting of Fishing Operations of Foreign Flag Fishing Vessels Invested by National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098133255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61333 787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71332734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71339 37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2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 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辦法依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經許可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於海外從事漁業,應於每年二月一日起至同月二十八日止,以書面或電子傳遞方式向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年度作業資料、船籍國核發之船舶國籍證書影本及捕魚許可證照或漁獲物運送許可證明文件影本。
1從事捕撈作業漁船依前條所定應申報之作業資料,應包含下列項目,其格式如附表一:
一、作業期間。
二、漁業種類。
三、主要漁獲魚種。
四、漁獲重量。
五、漁獲銷售時間、銷售量及主要銷售國家。
六、中華民國人受僱資訊。
2從事運送漁獲物或漁產品之漁獲物運搬船,依前條所定應申報之作業資料,應包括下列項目,其格式如附表二:
一、轉載期間。
二、漁獲物來源漁船船名及國籍。
三、主要轉載魚種。
四、漁獲物或漁產品轉載重量。
五、中華民國人受僱資訊。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