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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農水試秘 字第 104233012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實施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本標準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自一百十 二年八月一日起變更為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第 2 條、第 3 條、第 4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之權責事項,改由「農業部 水產試驗所」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二十日農業部水產試驗所農水試海字第 11223 5663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基因改造水產生物田間試驗收 費標準;新名稱:農業部水產試驗所基因改造水產生物田間試驗收費標 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農業部水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委託辦理基因改造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依本所田間隔離試驗設施養殖館養殖容量劃分不同區域,收取費用如附表。
本所接受委託辦理田間試驗,提供中文報告書每件二份,其需加發者,每份計收新臺幣一百八十元。
本標準未明列之收費事項,由本所與委託人另行約定。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