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4131355 8A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91315 544A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 條;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九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3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 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農業部農漁字第 1131562904 號令發布廢 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遊艇停泊第一類漁港或各類船舶停泊第一類漁港遊艇泊區,其每日停泊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浮動碼頭以船席計算:
(一)十公尺:新臺幣四百元。
(二)十五公尺:新臺幣六百元。
(三)十八公尺:新臺幣七百二十元。
(四)二十公尺:新臺幣八百元。
(五)三十公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以船舶平行岸壁碼頭停泊者,以船舶全長(Length Overall;LOA)計算,且長度以公尺為最小單位,未滿一公尺者,以一公尺計:
(一)十公尺以下:新臺幣二百元。
(二)超過十公尺至二十公尺以下:每公尺新臺幣二十元。
(三)超過二十公尺至三十公尺以下:每公尺新臺幣二十五元。
(四)超過三十公尺至五十公尺以下:每公尺新臺幣三十五元。
(五)超過五十公尺:每公尺新臺幣五十元。
三、以船舶垂直岸壁碼頭停泊者,以船寬五公尺以下為限,每船新臺幣一百元。
2前項收費,其停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1漁港遊艇停泊費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稱本會)或其委辦之機關(構)收取。
2前項漁港遊艇停泊費,本會得委託漁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代收,其代辦費用就其所收金額百分之五以下計算,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九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