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12132431 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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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水產動物海域放流權責人員教育訓練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一百元;因證書遺失或污損,申請補發或換發者,亦同。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