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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 0950040877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 102004278 4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 105004201 0A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 110004367 8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畜牧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訂定之。
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如附表一。種畜禽飼養場應優先適用種畜禽生產場所之設備標準。
畜牧場主要畜牧設施最小及最大興建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家畜畜牧場主要設施興建基準,如附表二。
二、家禽畜牧場主要設施興建基準,如附表三。
家禽畜牧場應設置符合下列規定之非開放式禽舍:
一、使外界禽鳥無法接觸禽舍內家禽。
二、禽舍具遮蔽物或頂棚,使外界禽鳥排遺無法掉入禽舍內。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