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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畜試育字第 104241005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畜試育字 第 1092410117A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本標準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自一百十 二年八月一日起變更為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第 5 條、第 6 條所列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之權責事項,改由「農業部畜產試驗 所」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二日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畜試生字第 112241013 8B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種畜禽基因檢測服務收費標準 ;新名稱: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種畜禽基因檢測服務收費標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以聚合酶連鎖反應法(PCR)定性檢測種畜禽基因型,每樣品收費新臺幣一千元,並得檢測三個基因品項;超過者,為另一樣品,得再檢測三個基因品項,以此類推。
2前項基因品項,包含下列項目:
一、豬:緊迫基因(PSS)、多產基因(ESR)及粒線體基因。
二、牛:牛淋巴球黏力缺失症基因(BLAD)、牛單譜症基因(DUMPS)、牛瓜胺酸症基因(CITR)、牛脊椎畸形複合症基因(CVM)、牛性別基因。
三、山羊:黏多醣症基因(G6S)。
四、雞:熱休克蛋白基因(HSP70)、多產基因(ESR)、泌乳素基因(PRL)、泌乳素接受體基因(PRLR)。
1以微衛星型遺傳標記定性檢測者,每樣品收費新臺幣三千二百元,並得檢測十個遺傳標記品項;超過者,為另一樣品,得再檢測十個遺傳標記品項,以此類推。
2適用於前項遺傳標記品項之動物,包括豬、牛、水牛、山羊、水鹿、梅花鹿、雞、兔、鴨、鵝。
本標準未明列之收費事項,由農業部畜產試驗所與委託人另行約定。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