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 1040043853A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 1060043 702A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2 條、第 3 條第 1 項序文、第 4 條第 7 款、第 5 條序 文、第 8 款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 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五日農業部農護字第 1150072536 號令修正發 布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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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製造、加工或輸入寵物食品之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之寵物食品種類,為犬、貓類之寵物食品(以下簡稱寵物食品)。
業者首次依第四條及第五條申報前,應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寵物食品業者申報系統網站(以下簡稱系統)建立帳號並申報下列資料:
一、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事務所或營業所地址、聯絡人姓名、電話、電子信箱、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性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其為自然人者,應輸入姓名、性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住址及電子信箱。
二、在國內以工廠製造或加工寵物食品者,應提供工廠登記證字號、名稱、地址、聯絡人姓名、電話、電子信箱、負責人姓名、性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製造或加工寵物食品之業者,應於單項商品首次製造或加工之日起三十日內,至系統申報下列資料:
一、品名。
二、淨重、容量。
三、所使用主要原料、添加物名稱。
四、主要營養成分及含量。
五、保存方法。
六、適用寵物種類及食用方法。
七、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五第一項第九款公告指定標示之事項。
八、外包裝照片。
輸入寵物食品之業者,應於單項商品首次輸入之日起三十日內,至系統申報下列資料:
一、品名。
二、淨重、容量。
三、所使用主要原料、添加物名稱。
四、主要營養成分及含量。
五、最後製造或加工業者之名稱、電話、國家及地址;該國家有省、州、縣或其他第一級行政區者,並應申報第一級行政區名稱。
六、保存方法。
七、適用寵物種類及食用方法。
八、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五第一項第九款公告指定標示之事項。
九、外包裝照片。
業者應於每季首月底前,申報前一季各單項商品製造、加工或輸入之總數量。
前四條申報之內容有變更時,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至系統申報變更內容、原因,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電子檔。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