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 094507028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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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農業金融法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六十條規定訂定之。
全國農業金庫申請核、換發執照相關收費基準如附表。
本標準所訂執照費,應於提出申請時繳交。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