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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095507005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105070167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農會、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申請核、換或補發設立許可證相關收費基準如附表。
本標準所訂規費,應於提出申請時繳交。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