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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六月十八日行政院第 1176 次院會修正通過 3.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月十七日中央銀行(69)台央業字第 1315 號函修 正名稱及全文 9 條 (原名稱:中央銀行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組織綱要;新名稱:中央銀行 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4.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行政院(73)台財字第 2809 號令修正 發布 5.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二月十一日行政院(74)台財字第 2785 號令修正發 布 6.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行政院(88)台財字第 37457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3 條條文 7.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行政院令修正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 布日起施行 8.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 0920050520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條;本辦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以命令定之 (原名稱:中央銀行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設置辦法;新名稱:農業金融 策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 0930014841 號令發布 定自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施行 9.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 0930014841 號令修正 發布第 4、6 條條文;並自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 0930021688 號函移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列管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2 條、第 3 條序文、第 1 款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 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第 4 條第 1 款、第 6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農業金融署」管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設立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策劃審議農業金融政策及農業金融體系。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
二、中央銀行副總裁一人。
三、財政部次長一人。
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對農業金融素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本委員會會議時,得邀請下列人員列席: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局長。
二、中央銀行業務局局長。
三、財政部金融局局長。
四、中國農民銀行總經理。
五、臺灣土地銀行總經理。
六、合作金庫銀行總經理。
七、農會或漁會代表一人。
八、其他有關人員。
本委員會所作之決議及建議事項,交由原承辦機關分別辦理。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並酌置工作人員六人至十人,均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相關人員派兼之。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