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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生園籌字第 09640 0389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農業部農科園字第 1124017720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第 2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 (原名稱: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新名 稱:農業科技園區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下水道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下列物質禁止排入下水道:
一、汽油、苯、揮發性油類、溶劑、燃料油或其他任何可能引發燃燒或爆炸之物質。
二、足以影響下水道之水流或影響處理設備運轉之廢棄物質,如鋸屑、金屬、玻璃、羽毛、破布、塑膠製品、木材、紙製品及製程廢料等。
三、放射性物質或有毒物質。
園區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水質基準,其水質項目及限值如附表。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