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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 區籌備處農生園籌二字第 1074017539A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 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本標準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 備處」,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 」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農科園 商字第 112401750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 條條文 (原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建築執照規 費收費標準;新名稱: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建築執照規費收費 標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按建築物造價或雜項工作物造價收取千分之一之規費;變更設計者,應按變更部分收取千分之一之規費。
使用執照收取規費新臺幣二百元。
拆除執照免費發給。
建築執照遺失補發收取規費新臺幣二百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