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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三月四日內政部(64)台內社字第 622157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7 條 2.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六月十四日內政部(78)台內社字第 698850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6 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辦法依農會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農會法修正施行前,農會已收之股金應於本辦法發布後移充事業資金,其存儲運用應依農會財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農會股金移充事業資金後,原有會員繳納股金名冊改為會員繳納事業資金名冊。
農會股金移充事業資金後,會員出會或退會時,得申請退還;同戶其他人申請入會時,得申請繼承或移轉。
前條事業資金之退還,應以原繳金額為限。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