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一月十四日行政院(72)台經字第 0797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15 條
2.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行政院(73)台經字第 8199 號令修正發
布第 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二月五日行政院(74)台經字第 2301 號令修正發布
第 3、5、7、8、10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二月十日行政院(78)台農字第 3631 號令修正發布
第 5、6、7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八月十七日行政院(79)台農字第 23878 號令修正
發布第 6 條條文
6.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七日行政院(87)台孝授三字第 07465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14 條
7.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行政院(88)台孝授三字第 09083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8.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行政院台九十孝授三字第 00872 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9.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 0930007296B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6、11 條條文;刪除第 2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 0950006310A
號令修正發布第 5、6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日行政院院授主基字第 1010003190A 號
令修正發布第 4、5、7、11、13 條條文;除第 4、5 條自一百年十
二月二十九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
公告第 3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
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刪除)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主管機關。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辦理稻米或經行政院核定之其他糧食及肥料銷售所得收入。
三、農業用地變更收繳之回饋金。
四、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之賸餘。
五、受贈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1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政策性之農業補助或投資。
二、辦理實際從事發展農業、建設農村、照顧農民所需資金之融通或利息差額補貼。
三、辦理稻米或經行政院核定之其他糧食之收購、輸入及銷售所需之支出。
四、辦理農業產銷調節所需之支出。
五、動植物疫病蟲害緊急防治處理所需之支出。
六、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交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供辦理農村建設及農地管理之支出。
七、處理經營不善農會漁會信用部之支出。
八、管理及總務支出。
九、其他有關支出。
2前條第四款之收入應專戶儲存,專供前項第七款用途之用。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辦理之。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