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農林字第 9000304
2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 0980030704
號令修正發布第 6、7、1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 1030082401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刪除第 13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三年六月
一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 1060082103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5、6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 1070082
418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5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9 條、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
項、第 12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
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註:一、按農田水利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農
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不再適用」。查農田水利法施行日為一百零
九年十月一日,自該日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不再適用
二、農田水利會財務處理辦法授權依據為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併
予敘明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辦法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以下簡稱本通則)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水利會)之財務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水利會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會費收入。
二、事業收入。
三、財務收入。
四、政府補助收入。
五、捐款及贈與收入。
六、其他依法令之收入。
水利會經費用途如下:
一、興辦、更新改善或維護灌溉及排水工程設施之支出。
二、管理及總務支出。
三、其他有關支出。
1水利會經費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效益性及安全性,除定額零用金外,應存儲於政府之水利、土地或農業金融機構,如有特殊需要,存儲於其他銀行者,應敘明理由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核定之。
2前項存儲於其他銀行者,仍應依照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其代收經管所得之盈餘提撥百分之二十,作為農田水利會聯合機構之輔導費用。
3第一項存儲金融機構或其他銀行與水利會之權利義務應以契約約定,並事先報請農委會核定。
1水利會為增進財務收益並兼顧安全性原則,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投資政府為發起人之一之農業金融機構,或投資配合政府農業、工業政策,並由政府輔導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及該公司募集之基金。
2前項由政府輔導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指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五條規定,經行政院核定移轉民營或其轉投資之股份有限公司,或國家發展委員會報奉行政院同意,由國家發展基金參與投資之股份有限公司。
3投資第一項股份有限公司或基金者,以近三年每年度收支決算有結餘,且未接受政府補助會費之水利會為限。其投資總額度,不得超過其前一年度決算累積盈餘百分之二十。
水利會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農田水利會預算及決算編製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水利會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農田水利會會計制度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水利會財產之處分應注重時效性及收益性,其財產處理要點,由農委會另定之。
水利會之採購應注重公平、公開、效率及品質,除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之補助應依其規定辦理外,由農委會參酌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採購作業實施要點。
1水利會出納、財物、車輛及宿舍管理,除農委會另定有規定者外,準用行政院相關事務管理規定辦理。
2水利會印鑑管理,應達到內部控制目的,各項存款及支票應由會長、主辦主計人員及主辦出納人員共同具名簽章,並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分別保管。
農委會得視業務需要,對水利會財務收支及相關簿籍、憑證或文件,實施定期或不定期之查核,水利會人員應配合辦理,遇有疑問或需要有關資料,應詳實答復或提供之。
(刪除)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九日修正之第十三條,自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