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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 1010031
23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2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
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註:一、按農田水利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農
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不再適用」。查農田水利法施行日為一百零
九年十月一日,自該日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不再適用
二、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交通費郵電費支給標準授權依據為農田水
利會組織通則,併予敘明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會務委員交通費支給基準如下:
一、未接受主管機關會費補助之農田水利會: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六千元。
二、接受主管機關會費補助之農田水利會:
(一)灌區面積公頃數除以會務委員名額所得之商在一千以上者,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但上年度接受主管機關依補助財務困難農田水利會計畫補助該農田水利會營運改善者,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二)灌區面積公頃數除以會務委員名額所得之商未滿一千者,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會務委員郵電費,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