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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 1090083 13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本標準自農田水利法施行之日(一百零 九年十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2 條序文、第 3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農田水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主管機關年度預算撥款至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之運作,以農田水利事業區域每公頃補助新臺幣六千元至一萬二千元為原則,並得參考下列因素酌予調整:
一、灌溉區域變化、操作維護成本及管理需求。
二、基金年度收支短絀數。
本標準每五年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調整之。
本標準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