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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 1090083 18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本準則自農田水利法施行之日(一百零 九年十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2 條序文、第 3 條序文、第 4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1 款、第 2 款附表1、附表2、第 3 條序文、第 9 款 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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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主管機關辦理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非農田排水之水質檢測時,其採樣、保存及檢測方式如下:
一、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河川、湖泊及水庫水質採樣通則(NIEA W104)與事業放流水採樣方法(NIEA W109)。
二、灌溉水質基準值管制項目與品質項目之檢測方式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相關指引,執行前條之品質管制事項:
一、環境樣品採集及保存作業指引(NIEA-PA102)。
二、環境檢驗室品質管制指引通則(NIEA-PA101)。
三、環境檢驗檢量線製備及查核指引(NIEA-PA103)。
四、環境檢驗品管分析執行指引(NIEA-PA104)。
五、環境檢驗品質管制圖建立指引(NIEA-PA105)。
六、環境檢驗器皿清洗及校正指引(NIEA-PA106)。
七、環境檢驗方法偵測極限測定指引(NIEA-PA107)。
八、環境檢驗儀器設備校正及維護指引(NIEA-PA108)。
九、其他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相關指引。
前條所定品質管制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學校、法人或其他機關(構)辦理。
本準則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