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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 1090083 17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農田水利法施行之日(一百零九年 十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 1106030356A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增訂第 3-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3 條、第 3-1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細則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照舊使用,指現況提供為水路使用之土地,應維持農田水利使用,並維持原土地提供使用關係。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灌溉管理組織,於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以下簡稱作業基金)設置前,其收入、支出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核定之年度預算執行與辦理決算;有關會計報告、科目、憑證、內部審核程序及其他財務會計相關業務,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管理處財務會計處理暫行措施辦理。
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於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之土地,並應一併於國有財產產籍登記註明屬於作業基金財產。
1本細則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2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