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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 1096035 03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農田水利法施行之日(一百零九年 十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3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 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收費項目如下:
一、操作費用:加壓供水設施之供水電費及水量計抄表管理費用。
二、設施維護費用:加壓供水設施之維護及水量計養護費用。
1操作費用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加壓供水設施供水電費:以每噸用水新臺幣四元起計,且每加壓一次,應加收百分之二十。
二、水量計抄表管理費用:每月新臺幣十元。
2因地勢或其他因素致供水成本提高時,前項第一款之供水電費,由主管機關依實際成本與使用者另行約定,且每噸用水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元。
設施維護費用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加壓供水設施維護費用:依各使用者每月供水電費加收百分之五計算。
二、水量計養護費用:每月新臺幣四十元。
本法施行前,原農田水利會與使用者已約定收費金額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依本標準收費。但契約期限在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以前屆滿者,自契約期滿後,依本標準收費。
本標準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