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1.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行政院(90)院臺孝授三字第 00867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 0940000176A 號 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2。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國有森林用地解除後之林木砍伐收入。
三、國有森林用地、原野地之租金收入及放領地地價收入。
四、辦理推、挖土機作業收入。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以貸款方式作為山坡地保育利用循環運用。
二、國有森林用地解除後林木砍伐所需分擔之支出。
三、國有森林用地、原野地放租及放領所需支出。
四、辦理山坡地水土保持、緊急災害搶修及國有山坡地查定所需支出。
五、辦理推、挖土機作業所需支出。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1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
2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1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2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