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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農水保字第 901 85620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 0991875 954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集村興建農舍,得申請本辦法之獎勵及協助。
同一集村興建農舍地區之起造人,其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於取得農舍使用執照一年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農舍使用執照影本及照片各一份,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獎勵;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地訪查符合者,發給獎狀:
一、設置寬度達十公尺以上之隔離綠帶。
二、設置生態污水處理設施。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邀集相關機關(單位)及專家學者組成服務小組,協助農民集村興建農舍。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