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防第 89155
210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0981472581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2147299
9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之附件三
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41471
363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及第 4 條條文之附件三;第 4 條條
文之附件三自一百零四年一月十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71473
137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附件三
6.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8147156
4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之附件二
7.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8147268
5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附件三
8.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91472
899A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111471
222A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之附件一
10.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121470
708A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之附件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
公告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1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十九日農業部農防字第 1121472222 號令修
正發布第 4 條條文之附件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適用之動物及物品為依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所致死、流產或撲殺之動物及銷燬之物品。
評價委員會由疫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下列單位人員遴聘組成之:
一、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動物防疫機關代表一人,兼任召集人。
二、疫區鄉(鎮、市)公所或農會獸醫或畜產推廣人員一人。
三、疫區相關產業界代表一人。
1各種動物之評價基準如下:
一、乳牛依乳牛評價表(附件一)評分,所得分數乘以評價基準再除以一百即得評價額,每頭評價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五千元。乳牛流(死)產每件評價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四千元。評價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調查公布。
二、肉牛依疫情發生前三個交易日各產地交易平均價格為基礎評價額,評價委員得視其年齡、體型等情形,增減評價額百分之十。
三、羊依疫情發生前三個交易日各產地交易平均價格為基礎評價額,評價委員得視其年齡、體型、懷孕泌乳等情形,增減評價額百分之十。
四、豬隻評價基準(附件二)。
五、家禽評價基準(附件三)。
六、依法檢驗判定確定已感染動物傳染病應執行撲殺之動物,於評價前死亡,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未有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不予補償之情事者,死亡之動物以該等動物最低評價基準評定。
2前項第一款評價基準之調查公布,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學校、法人或團體辦理。
1物品評價額以原購置價格按每年(含當年)折舊百分之十計算。評價委員並得視該物品堪用情形增減評價額百分之五。
2飼料以原購置價格評價。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附件三,自一百零四年一月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