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forcement Rules of Veterinary Drugs Control Act
1.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經濟部(64)經農字第 27972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56 條
2.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九月三日經濟部(68)經農字第 2852 號公告修正發
布
3.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經濟部(69)經農字第 2853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55 條之附表二
4.中華民國七十年五月九日經濟部(70)經農字第 18050 號令修正發布
第 55 條之附表二、三、四
5.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七月三十日經濟部(72)經農字第 31153 號令修正
發布第 55 條條文及附表
6.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5)農牧字第 11749
號令修正發布第 55 條及附表
7.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九月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8)農牧字第 8050379
A 令修正發布第 10 條條文及附件八、九之格式
8.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八月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9)農牧字第 9050368
A 號令修正發布第 55 條及附表
9.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1)農牧字第 005
0603A 號令修正發布第 55 條及其附表
10.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2)農牧字第 214
5940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及第 26 條附件十三之格式
11.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修正發布第 55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4)農牧字第 4
138558A 號令修正發布第 55 條及附表
13.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5)農牧字第 5
117771A 號令修正發布第 55 條及附表
14.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7)農牧字第 871
08744 號令修正發布第 55 條附表
15.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農防字第 885
04677 號令修正發布第 55 條附表
16.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農防字第 885
075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5 條附表
17.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農防字第 901
40704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8.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防字第 094147228
4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9.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097147301
7 號令修正發布第 3、6、14、21、22 條條文;並刪除第 5、12、13
、15~17 條條文
20.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0991472
192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2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114
74047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22.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5147319
5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
公告第 4 條、第 5 條序文、第 6 條序文、第 7 條所列屬「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
部」管轄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准分裝輸入大包裝動物用藥品者,應填具分裝申請書二份,並檢附下列文件各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動物用藥品許可證影本。
二、海關進口證明書影本。
三、原製造廠檢驗成績紀錄表。
四、原製造廠同意分裝文件影本。
五、接受委託分裝廠商之核准登記證明文件及同意分裝文件影本。
六、標籤、仿單樣品及分裝用容器或容器照片。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輸出動物用藥品者,應按其品名逐批填具輸出動物用藥品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輸出證明書,始得辦理輸出手續。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原價,指批發價格。
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限期改製動物用劣藥者,製造廠商應於改製七日前通知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派員監督改製。
經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廢止有關許可證之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其動物用藥品及其已在市面待出售限期收回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製造或輸入合於規定之動物用藥品,應由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清查該業者庫存數量,並於每瓶藥品標籤或包裝上之明顯處,加蓋「動物用藥品清查章」後,始准出售。
二、經查驗為動物用偽藥、禁藥、劣藥者,應由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將其成品、半成品、原料、標籤、仿單等予以封存,分別依本法處理之。
製造或輸入動物用藥品許可證經註銷者,其動物用藥品依前條第一款規定處理之。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