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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forcement Rules of the Agro-pesticides Management Act
1.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二月六日經濟部(62)經農字第 38955 號令訂定
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經濟部(63)經農字第 32222 號令修
正發布第 43 條規定之田間試驗收費標準表
3.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經濟部(64)經農字第 11168 號令修
正發布第 43 條規定之田間試驗收費標準表
4.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十二月一日經濟部(65)經農字第 32807 號令修正
發布第 43 條規定之各項工本費暨檢驗費收費標準
5.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六月二十日經濟部(66)經農字第 16278 號令修正
發布第 18、25 條條文
6.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經濟部(69)經農字第 43774 號令修
正發布第 43 條規定各項工本費暨檢驗費收費標準
7.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二月九日經濟部(71)經農六字第 0660 號令修正發
布增訂第 18-1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十日經濟部(72)經農字第 45763 號令修正
發布第 43 條條文及附表二、三
9.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5)農糧字第 68427
號令修正發布
10.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三月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9)農糧字第 91052
60A 號令修正發布第 7、13、17、19、23、28、30、32、35、36、39
、45 條條文及增訂第 8-1、16-1 條條文;並刪除第 40、41 條條
文
11. 中華民國八十年四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0)農糧字第 00201
32A 號令修正發布第 48 條附表二
12.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4)農糧字第 4
139472A 號令修正發布第 48 條附表二、三
13.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5)農糧字第 8
5155579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23、33、37、38、48 條條文;並增
訂第 7-1 條條文;並刪除第 47 條條文
14.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糧字第 8
90021087 號令修正發布第 5、30、31、36、43 條條文
15.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 0920021
99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6.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099148402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7.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414
88855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
公告第 2 條、第 3 條、第 4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項所列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
農業部」管轄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細則依農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對已核准登記之農藥進行安全評估及藥效評估,評估結果未有安全疑慮及藥效不顯著者,應公告評估結果。
1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成品農藥之分裝,應由委託人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辦理農藥標示之變更:
一、成品農藥輸入或加工許可證影本一份。
二、受委託人具備分裝同一劑型成品農藥設備之農藥工廠證明文件一份。
三、委託分裝契約書影本一份。
四、農藥標示樣張二份。
2前項經核准委託分裝期間,有終止或解除委託分裝契約之情事者,委託人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委託分裝之核准,並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農藥標示之變更。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