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糧字第 890 02075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二)農糧字第 0 920021654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並增訂第 2-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0991484441 號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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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農藥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1檢驗農藥有效成分含量者,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以化學方法檢驗者,每種有效成分新臺幣二千八百元。
二、微生物製劑以生物檢驗者,每種有效成分新臺幣三千元。
三、引誘劑、忌避劑及其他成品農業以生物檢驗者,每種有效成分新臺幣
2三千元。
1檢驗農藥規格訂有限量標準之其他成分或不純物含量者,依下列規定收費
2:
一、限量標準為一%以下者,每種成分新台幣七千元。
二、限量標準達一%或以上者,每種成分新台幣二千八百元。
3同一檢驗方法可同時檢驗多種成分時,其收費標準,按限量標準最低之成
4分計算。
1檢驗農藥懸浮率者,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農藥之有效成分適用前條第一款者,其懸浮率檢驗費按每種有效成分
2新臺幣五千六百元計算。
二、農藥之有效成分適用前條第二款者,其懸浮率檢驗費按每種有效成分
3新臺幣六千元計算。
三、農藥之有效成分適用前條第三款者,其懸浮率檢驗費按每種有效成分
4新臺幣六千元計算。
5檢驗前項懸浮率者,若同時申請有效成分含量檢驗,其懸浮率檢驗收費減
6半。
1檢驗農藥自動分散性者,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農藥之有效成分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者,其自動分散性檢驗費按每種有
2效成分新臺幣五千六百元計算。
二、農藥之有效成分適用第二條第二款者,其自動分散性檢驗費按每種有
3效成分新臺幣六千元計算。
三、農藥之有效成分適用第二條第三款者,其自動分散性檢驗費按每種有
4效成分新臺幣六千元計算。
5檢驗前項自動分散性者,若同時申請有效成分含量檢驗,其自動分散性檢
6驗收費減半。
1農藥耐熱試驗,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農藥之有效成分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者,其耐熱試驗費按每種有效成分
2新臺幣五千六百元計算。
二、農藥之有效成分適用第二條第二款者,其耐熱試驗費按每種有效成分
3新臺幣六千元計算。
三、農藥之有效成分適用第二條第三款者,其耐熱試驗費按每種有效成分
4新臺幣六千元計算。
5前項耐熱試驗,若同時申請有效成分含量檢驗,其耐熱試驗收費減半。
微生物製劑之微生物鑑別試驗,每件樣品收費新臺幣一萬七千元。
檢驗農藥其他項目者,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比重:新臺幣六百元。
二、乳化安定性:新臺幣六百元。
三、乾篩試驗:新臺幣八百元。
四、濕篩試驗:新臺幣八百元。
五、起泡試驗:新臺幣六百元。
六、水濕性:新臺幣六百元。
七、溶解性或崩解性:新臺幣六百元。
八、耐冷試驗:新臺幣六百元。
九、黏度:新臺幣八百元。
十、沸點範圍:新臺幣二千八百元。
十一、未磺化值:新臺幣二千元。
十二、總酸價: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十三、硫酸鹽灰分: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